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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孵化器发展进入新阶段 加速科创产业融合

时间:2025/7/10 8:03:07 来源:打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孵化上下更大功夫,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7月10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首次提出将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大类,旨在推动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产业化,做优企业增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标志着我国孵化器发展进入以质取胜、分层培育、精准赋能的新阶段。

双轨并行 引导质变

孵化器向前贯通创新链、向后链接产业链,横向融合资金链和人才链,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孵化器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孵化发展道路。目前,全国孵化机构总数1.6万家,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布局建设分支机构,培育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实行达标认定。卓越级孵化器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对标国际一流,择优认定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创新型孵化器。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新型工业化研究所(工业和信息化部新型工业化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王夙告诉中国工业报,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和政策逻辑来看,将孵化器划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体现了我国当前在科技创新与产业孵化领域“提质增效、优中选优”的战略导向。其主要考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适应孵化器发展多样性与分层次的现实需求。当前我国孵化器数量庞大、类型多样,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过去“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已难以精准引导资源配置与政策扶持。通过分级设定门槛,能够让不同发展阶段、服务能力的孵化器各得其所。如,标准级孵化器以“达标认定”为主,强调基本服务能力,是孵化器发展的“基准线”;卓越级孵化器则强调产业引领性、技术前沿性和资本联动能力,是孵化器体系中的“尖兵”和“引擎”。二是推动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过去我国孵化器数量增长迅猛,但质量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平衡。分级分类的机制可以引导孵化器在资源配置、服务能力、产业聚焦、投融资联动等方面形成良性竞争和示范效应。三是强化新质生产力培育与战略产业支撑。卓越级孵化器服务的是国家战略方向和未来产业生态的核心环节,这与推动新质生产力和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国家大战略高度契合。

专注于科技投资与产业孵化的综合性机构——中科招商集团,深度参与了中国孵化器从萌芽到体系化发展的全过程,其副总裁胥清皓在接受中国工业报采访时同样表示,此次分级本质是对孵化器发展阶段的再定位,标准级侧重“保基本、促普惠”,延续原有政策框架的稳定性,重点服务量大面广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确保基础孵化服务的可及性;卓越级则聚焦“树标杆、引领未来”,重点培育面向新兴产业(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量子科技)和未来产业(如脑科学、深海空天)的创新型孵化器,推动从“空间服务”向“生态赋能”跃升。

创业沃土 释放活力

孵化器分级管理的推行,会带来一系列深层次的变化,尤其是在技术成果转化和融资对接这两个创业企业最为关注的方面。

王夙认为,很多孵化器的角色过去更多地停留在“提供空间”和“辅助注册”上,服务形式单一、专业度不高。而《管理办法》通过标准级与卓越级的分层设置,实际上是在倒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并对其“创新生态构建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企业来说,最大的变化首先是资源可获得性的提升。特别是进入卓越级孵化器的企业,不仅意味着享受基础服务,更能对接到科研院所的前沿技术成果、龙头企业的产业链资源、还有与之绑定的专业投资基金。这种“技术+资本”的深度结合,将大幅缩短企业从科研阶段到市场化的周期,解决了以往技术成果“走不出实验室”的老问题。

另一个很实际的变化是融资环境的改善。现在孵化器不再是单一地看空间和入驻率,而是要提供全链条的投融资服务。卓越级孵化器必须具备与产业基金联动的能力,并且能“投早、投小、投长期”,这意味着企业从种子期就可以获得专业指导和资金支持。而且政策要求孵化器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企业获得投资或股权融资,否则无法达标认定,这无形中也促使孵化器将更多精力用于帮助企业“找钱”,而不只是“找地”。

胥清皓表示,在“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中,孵化器是“最早发现者”与“最强赋能者”。一方面,其贴近创业者的天然属性,能快速捕捉技术变革中的“非共识机会”(如早期的新能源汽车、现在的AI大模型);另一方面,通过整合政策、资本、产业资源,可帮助企业突破“死亡谷”,将“单点创新”转化为“生态化应用”(如自动驾驶从实验室到车路协同的场景落地)。

“很多新业态诞生于跨界融合,比如人工智能和医疗、绿色制造与数字化平台的结合等等。这类新模式往往没有成熟的产业模板,需要反复试验、持续迭代,而孵化器正是最适合做‘创新实验’的地方。”王夙说道,孵化器的角色正从被动支持者变为主动推动者,它不仅提供基础的办公和服务,还能协同政府、高校、市场主体,形成完整的创新链。更重要的是,孵化器正在成为一种“创新文化的载体”。它让越来越多非传统创业者——比如大学生、科研人员、退役军人等,有机会低门槛地接触产业机会和创业资源,也为社会释放出大量的创新活力。

生态构建 激活动能

《管理办法》强调孵化器需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升”。在胥清皓看来,从“量”到“质”的跨越,本质是孵化器从“物业运营商”向“创新生态组织者”的角色升级,关键需构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能力支撑”的协同机制。

政策端方面,将“生态服务能力”纳入认定与考核核心指标,例如要求孵化器每年推动产学研合作项目数量、引入产业资本金额、促成跨领域技术融合案例等,倒逼其从“建空间”转向“建网络”。

市场端方面,鼓励头部孵化器与龙头企业、投资机构、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通过“龙头企业出题、孵化器解题、小微企破题”的模式,推动产业链需求与创新链供给精准匹配。

能力端方面,支持孵化器打造“技术中台+数据中台+资本中台”,例如建设共性技术实验室解决中小企业研发瓶颈,搭建科技成果数据库促进供需对接,设立早期投资基金覆盖“种子-天使-VC”全周期融资需求。

引导孵化器向创新创业生态构建转型,王夙进一步指出,一是建立以“服务绩效”为核心的绩效评价机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提出对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卓越级孵化器三年一复核。评价不再是形式化的考察,而是围绕孵化器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等方面的真实能力进行分级评分。绩效等级从A(优秀)到D(不合格),并与后续的政策支持、认定撤销、资格限制等挂钩,真正将质量“考出来”。

二是推动孵化器收入结构从“靠租金”向“靠服务”转变。《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上年度非房租及物业收入需占比不低于30%(标准级);卓越级要求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比超过50%。这就促使孵化器必须提升“服务本身”的价值,从而真正构建起以企业需求为核心、以专业服务为驱动的运营机制。

三是加快数字化、智能化孵化服务平台建设。要鼓励孵化器运用数字化手段提升服务效能,如通过平台系统管理在孵企业发展数据,实现精细化服务;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创业项目匹配产业资源和投资;建立“线上+线下”的开放式创新生态圈等。这类转型将推动孵化器向智慧型服务平台演进。

四是强化孵化器“生态整合者”的角色定位。一个孵化器仅靠自己是无法打造出真正的“创新创业生态”,必须要有能力整合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产业联盟等各方资源,形成集中术、人才、资本、场景和政策等于一体的孵化网络。这正是在鼓励孵化器承担更高层次的生态引擎职能。

破解转化难 塑造竞争力

《管理办法》的出台,实际上是在为我国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搭桥修路”,它不仅是一份针对孵化器管理的技术性文件,更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质生产力落地的一个系统性安排。它所带来的最直接效应,就是在政策层面打通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显著提升科技与产业融合的效率。

王夙指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广受诟病。核心障碍在于三个方面:一是科研与市场的脱节,科研人员缺乏转化路径;二是成果“孵化桥梁”缺失,中试验证、产品化等关键环节资源不足;三是风险资本介入不足,导致好技术走不到产业终端。而《管理办法》针对这三大难点,分别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路径。

首先,从制度设计上明确孵化器的“转化中介”功能。《管理办法》开宗明义地将孵化器定义为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首要宗旨的服务机构。这意味着,孵化器不再只是“创业办公空间”的代名词,而是承担起科技成果中试验证、产业资源对接、投资孵化等全过程服务的中枢平台。尤其是卓越级孵化器,明确要求必须搭建技术服务平台,提供包括设计、检验、测试等在内的专业支持。这对于以往缺乏中试条件的科研成果来说,是非常关键的落地保障。

其次,《管理办法》通过绩效评价机制和分级制度,提升了孵化器服务“含金量”,间接推动科技成果加速流动。如果孵化器想被评为卓越级,不仅需要服务企业数量多,还必须在产业聚焦、投资联动、技术成果落地等方面表现出色。这种导向,促使孵化器主动对接科研项目、寻找转化机会、推动实质合作。孵化器从“被动接项目”转为“主动孵化项目”,形成技术与市场双向驱动的生态系统。

更重要的是,《管理办法》强化了资本的“催化”作用。科技成果之所以转化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早期风险资金的支持。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孵化器必须与产业基金联动,为企业提供投早、投小、投长期的资本供给,从根本上解决了“技术好、没人投”的结构性问题。

综合来看,这一系列措施对我国科技与产业融合将产生三个积极影响:一是让技术成果拥有了“市场落点”;二是推动科研人员、产业资源、投资资本在孵化器中形成闭环合作;三是为地方政府、园区、高校等建立起评价孵化质量的标准坐标,形成比拼服务能力和转化效率的良性机制。

从更宏观的角度说,《管理办法》不仅仅是孵化器制度的革新,它是国家创新体系向“成果导向、产业支撑”转变的重要标志。科技成果不再“被扔在角落”,而是被明确要求走向市场、融入产业、催生企业。这种方向性的调整,对于实现“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跃升,意义极为深远。


责任编辑: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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